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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4424洪寿华与陈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寿华,陈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424号原告:洪寿华,男,汉族,1954年8月26日生,住如皋市。被告:陈忠银,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寿华与被告陈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寿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寿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洲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