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4424洪寿华与陈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寿华,陈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424号原告:洪寿华,男,汉族,1954年8月26日生,住如皋市。被告:陈忠银,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寿华与被告陈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寿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寿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洲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