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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诉陈波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朱伟,陈波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5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住所地汝城县新建东路33号。负责人:方劲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明,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朱伟,男,1983年11月6日生,住汝城县。被告:陈波飞,男,1974年10月4日生,住汝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与被告朱伟、陈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