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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树红,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树红,女,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21栋102.法定代表人张树红,总经理。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树红、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丰民(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张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十二万七千二百九十七元七角三分;二、张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四万五千四百五十九元五角五分;三、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对张树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树红追偿。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九十二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树红、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树红、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树红、深圳市华玉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采取查封登记措施,具体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均为轮候查封。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0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维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