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开友与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友,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贤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059号原告:林开友,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馥邦商务广场公寓式商办楼3幢801室。法定代表人:夏关贤。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669号巨星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告:王贤举,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受理原告林开友与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贤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原、被告各方在履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要求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在枞阳县,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宣春莲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