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万远、佛山市顺德区昌富达投资管理中心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万远,佛山市顺德区昌富达投资管理中心,梁日康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万远,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军,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盈,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乐从大道*****号星光广场*座2708之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日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日康,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钟万远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富达投资管理中心、梁日康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万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