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正宁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正宁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东街*号。法定代理人:张喜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涛,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正宁县湫头镇张村人,住该村张北组。正宁县城管局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未将案件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在正宁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依职权对其存款予以扣划,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521号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