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州银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建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银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建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银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石路3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祥,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银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4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银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石路,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及审理。张建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建祥以苏州银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43913元及利息。该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根据李建祥的起诉金额,该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2000万元,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项下不动产所在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李认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