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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王超,袁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1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麻城市将军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邓进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生,农业户口,住麻城市。被执行人袁俊利,女,汉族,1986年6月3日生,非农业户口,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卫计征字(2015)第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杰艳、韦凤敏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征收社会抚养柒万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整。经审查查明,该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7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73115元)审判长  章广军审判员  占 云审判员  董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