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韩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3民初611号原告:彭某,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宕昌县农牧局蔬菜中心职工,现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宕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故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仇晓勇代理审判员 马俊涛人民陪审员 余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昕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