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丽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71号罪犯王丽平,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09)许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对王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6月24日对王丽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1月4日对王丽平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丽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3日,王丽平为借款30万元,指示自己的朋友冒充某领导的妻子作为反担保人并在合同书签名,骗取信任。王丽平成功取得30万元借款后不知去向。罪犯王丽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月、3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四次、优秀二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丽平赃款30万元没有退还,犯罪社会影响没有消除。且其罚金没有履行,狱内每月平均消费较高。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罪犯王丽平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对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