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家飞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家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538号罪犯金家飞,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永嘉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家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家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尚有人民币27000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4.47元,累计消费人民币3609.75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704.4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家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结合该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七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家飞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