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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号原告:李志勇,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2号楼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3083428X。法定代表人:吴慎言,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志勇与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勇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李志勇负担。审判员  宋传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