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希来与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来,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106号原告:杨希来,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习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公司员工。原告杨希来与被告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杨希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希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为1415元,由原告杨希来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籍师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