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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与杨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78号被执行人:杨军,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水泥头道街16号63栋6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军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0,000元,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杨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杨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