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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帅,男,1998年9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凌云路与金石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欧派衣柜”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豫D×××××的右前方车玻璃打烂,盗得OPPOfind7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18元。2、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221号“诺邦电脑”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后挡风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高某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965元。3、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移动公司”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Q×××××的右前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谢某小零食数个、罗蒙牌黑色外套1件、现金500余元。4、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262号“城城美业”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左前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王某2咖啡色皮衣1件、车载充电器1个、现金750余元。5、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古城路“张龙庄城中村改造盛世龙城”工地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右后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李某2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金士顿U盘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30元。6、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28号林业局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右前方玻璃后,盗得被害人吴某2利郎毛呢大衣1件、利郎裤子2条、亚琦牌女鞋1双、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的利郎毛呢大衣1件、利郎裤子2条总价值4267元。7、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劳动路中段“米兰烧烤”附近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K×××××的左后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潘某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80元。8、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胜利街小学东“融信惠普”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D×××××的方玻璃后,盗得被害人杨某红蜻蜓钱包1个、激光灯1个、画1幅、现金250元。经鉴定,被盗的红蜻蜓钱包价值400元。9、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预谋后,在平顶山市光明路桃花源小区“佳茗缘”茶社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D×××××的后挡风玻璃后,盗得被害人赵某五粮液圣酒1箱、佳能EOS1300D数码相机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825元。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张帅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1、高某、谢某、王某2、李某2、吴某2、潘某、杨某、赵某的陈述,证人史某、刘某、张某1、亓某、王某1、云某、张某2、陈某、李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书证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帅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张帅系初犯、坦白,多次盗窃,赃物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凌云路与金石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欧派衣柜”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豫D×××××的右前方车玻璃打烂,盗得OPPOfind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18元。二、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221号“诺邦电脑”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后挡风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高某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965元。三、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移动公司”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Q×××××的右前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谢某小零食数个、罗蒙牌黑色外套1件、现金500余元。四、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262号“城城美业”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左前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王某2咖啡色皮衣1件、车载充电器1个、现金750余元。五、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古城路“张龙庄城中村改造盛世龙城”工地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右后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李某2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金士顿U盘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30元。六、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28号林业局门前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A×××××的右前方玻璃后,盗得被害人吴某2利郎毛呢大衣1件、利郎裤子2条、亚琦牌女鞋1双、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的利郎毛呢大衣1件、利郎裤子2条总价值4267元。七、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劳动路中段“米兰烧烤”附近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K×××××的左后方车玻璃后,盗得被害人潘某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80元。八、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等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胜利街小学东“融信惠普”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D×××××的方玻璃后,盗得被害人杨某红蜻蜓钱包1个、激光灯1个、画1幅、现金250元。经鉴定,被盗的红蜻蜓钱包价值400元。九、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帅伙同李某某预谋后,在平顶山市光明路桃花源小区“佳茗缘”茶社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烂车牌号为豫D×××××的后挡风玻璃后,盗得被害人赵某五粮液圣酒1箱、佳能EOS1300D数码相机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825元。案发后,所有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帅供述,2016年11月11日凌晨3、4点,他和李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石某某一起在平顶山凌云路口用弹弓砸了一辆黑色轿车,偷了一部白黑相间的OPPOfind7手机;2016年11月13日凌晨2点,他和李某某等五人一起在新郑一个桥的西南角停车场向西100米路边砸了一辆白色轿车后备箱车玻璃,偷了一个电脑主机;2016年11月13日凌晨1点,他和李某某等五人在新郑一个桥的西南角停车场用砸了一辆橙色越野车,偷了一些零食、饮料和一件黑色外套;2016年11月13日凌晨,他和李某某等五人在新郑一个桥的桥头东北角砸了一辆白色轿车,偷了一件咖啡色皮衣和3、4个一元面值的硬币;2016年11月14日凌晨2点,他和李某某等五人在新郑西亚斯对面那条大路上往北斜坡的工地门口砸了一辆咖啡色东风日产车,偷了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2016年11月14日凌晨3点,他和李某某等五人在新郑的一个大转盘东北角砸了一辆黑色奥迪车,偷了一件黑色风衣、一条牛仔裤、一条黑裤子、一双女士鞋以及一百元现金;2016年11月15日凌晨2点多,他和李某某等五人在平顶山市米兰烧烤吧附近砸了一辆白色轿车,偷了一台银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大概是2016年11月18日凌晨1、2点,他和李某某、刘某某在平顶山胜利街小学门口砸了一辆银灰色商务车玻璃,偷了一个钱包、2盒芙蓉王香烟、1个激光灯、250元现金;2016年11月20日左右,他和李某某在平顶山桃花源小区外西北边路上砸了一辆白色丰田霸道汽车,在后备箱偷了一箱五粮液圣酒。2、被害人吴某1陈述,2016年11月11日9时发现他停在平顶山新华区九九绿树园对面的西建材金石路路边的豫D×××××车玻璃被砸了,丢了一部白色OPPO手机。证人史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吴某1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3、被害人高某陈述,2016年11月13日早上7点发现他停在新郑市人民路221号门前的蓝色长安CX20轿车玻璃被砸,丢了一台电脑主机。证人刘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高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4、被害人谢某陈述,2016年11月13日9点发现他停在新郑人民路移动公司北边的豫Q×××××车玻璃被砸,丢了一件价值2000元左右的罗蒙牌黑色羊绒大衣、500多元钱以及一些小零食和饮料。证人张某1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谢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5、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6年11月13日8点多发现他停在新郑市人民路黄水河桥东北角城城美业理发店门前的豫A×××××车玻璃被砸,丢了一件皮衣、一个车载充电器和750元现金。证人亓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王某2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6、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11月14日10点多他发现停在新郑市新华办黄水路古城路南300米的豫A×××××车玻璃被砸,丢了一台黑色惠普牌电脑、黑色金士顿U盘、证书、数张银行卡及社保卡。证人王某1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李某2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7、被害人吴某2陈述,2016年11月14日早上8点发现她停在新郑市人民路林业局门外的豫A×××××车玻璃被砸,丢了一件以3199元价格购买的毛呢大衣、一条569元的牛仔裤、一条499元的休闲裤、一双亚琦牌女鞋、车载充电器以及100元现金。证人云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吴某2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8、被害人潘某陈述,2016年11月15日下午16点多他发现停在平顶山市劳动路中段的豫K×××××车玻璃被砸,丢了一台黑色的宏基牌电脑。证人张某2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潘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9、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11月18日早上他发现停在平顶山市胜利街店名是融信普惠门前的豫D×××××车玻璃被砸,丢了一个激光灯、一个花了400元购买的棕色男士钱包、价值4000元的一幅画以及现金200多元。证人陈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杨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10、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11月中旬一天他停在平顶山市光明路南头桃花园小区佳茗缘茶社门前的豫D×××××车玻璃被砸,丢了一箱五粮液圣酒和一部佳能数码相机。证人李某1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赵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12、扣押、发还清单显示新郑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处扣押被盗物品和发还的情况。13、评估报告书显示被盗物品的价格。1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部分被盗物品不予评估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罗蒙牌黑色外套、亚琦牌鞋、白色车载充电器、激光灯和画因委托方无法提供相关购买收据及发票故无法进行评估。1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其前科情况。16、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张帅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张帅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2、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且系流窜作案,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文凯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宇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