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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金平、袁亚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平,袁亚萍,慈溪市古塘萍萍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平,男,1958年8月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袁亚萍,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萍萍制衣厂,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大发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L6078635-1。法定代表人袁亚萍。本院在执行徐金平与袁亚萍、慈溪市古塘萍萍制衣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