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与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靖,刘纪龙,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院3号楼塔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757597-7。负责人:欧新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十一楼1108,组织机构代码:66416083-2。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十二楼1208,组织机构代码:58791771—4。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陈靖,男,1962年6月6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纪龙,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569756-3。法定代表人:刘金卫。被执行人:肖运红,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靖、刘纪龙、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运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7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9,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