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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超群与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群,何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440号原告:陈超群,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何鹏,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群与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群以补充被告何鹏联系方式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陈超群负担。审判员 田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