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再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再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葆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再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再顺醉酒后驾驶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永安市燕南含笑大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再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再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证明;3.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5.证人余某的证言;6.被告人杨再顺的供述和辩解;7.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再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再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再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