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万喜与王重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喜,王重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481号原告: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王重九,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何万喜与王重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万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万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何万喜负担。审判员 付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