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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239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15853034X。代表人:曹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元、王晖,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凯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22元,减���收取计5261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军审 判 员  龙振羽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