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吉富春、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富春,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吉富春,男。被执行人:陈荣,女。在执行吉富春与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4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童庆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