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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吉富春、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富春,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吉富春,男。被执行人:陈荣,女。在执行吉富春与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4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童庆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