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陶安、李学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安,李学泳,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陶安,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学泳,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74年9月9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陶安与被执行人李学泳、刘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学泳、刘桂香偿付申请执行人陶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陶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学泳、刘桂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