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李玉贵03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16号罪犯李玉贵,男,1994年8月2日出生,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75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玉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2013年3月4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退缴赃款,于2015年6月、2016年10月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李玉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退缴赃款,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