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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翟拴翠申请执行刘爱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拴翠,刘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翟拴翠,女,1962年5月22日生,住林州市临淇镇杨村***号。被执行人刘爱琴,女,1968年5月15日生,住林州市五龙镇合脉掌村。翟拴翠申请执行张腾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林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