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翟拴翠申请执行刘爱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拴翠,刘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翟拴翠,女,1962年5月22日生,住林州市临淇镇杨村***号。被执行人刘爱琴,女,1968年5月15日生,住林州市五龙镇合脉掌村。翟拴翠申请执行张腾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林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