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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格与曹洪建、时红娟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格,曹洪建,时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曹格,男性,1966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洪建,男性,1966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时红娟,男性,1966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曹格与曹洪建、时红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400元。经查,被执行曹洪建、时红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