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格与曹洪建、时红娟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格,曹洪建,时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曹格,男性,1966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洪建,男性,1966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时红娟,男性,1966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曹格与曹洪建、时红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400元。经查,被执行曹洪建、时红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