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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李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李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099号原告:李国军,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李学峰,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宁津县。原告李国军与被告李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军负担。审判员  邢立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