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李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李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099号原告:李国军,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李学峰,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宁津县。原告李国军与被告李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军负担。审判员 邢立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