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20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富强与张新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富强,张新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督14号申请人:王富强,男,回族,1982年8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申请人:张新江,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住独山子区。申请人王富强与被申请人张新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申请人王富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支付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富强以被申请人张新江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58.33元,由申请人王富强负担。审判员 何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栗征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