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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成都网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网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王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355号原告:成都网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郭旭。委托代理人:李剑,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冲,男,汉族,1991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网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成都网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10点0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成都网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且原告亦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网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