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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龙东、廖少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东,廖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龙东,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廖少良,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龙东与被执行人廖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东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少良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龙东货款145571元、利息69528.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廖少良未果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桂13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少良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其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工商、土地权属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廖少良名下的车辆有二辆,即桂G×××××五菱牌小型汽车和桂G×××××松花江牌小型汽车。桂G×××××五菱牌小型汽车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经注销,本院虽裁定查封了桂G×××××松花江牌小型汽车,但因该车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武宣县武宣镇高立山商业城北区1栋A3-1号房屋虽然预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廖少良,但该房屋目前尚未完成权属登记手续,且已经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支行。2015年11月30日,本院在办理(2015)武法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牙秀艳与被执行人廖少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已对该房屋进行了预查封。该房屋因尚未完成权属登记手续,权属尚未明确,且设置了抵押权,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廖少良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廖少良的行踪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少良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