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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海超与郝琳、胡啸青、胡啸宸、任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超,郝琳,胡啸青,胡啸宸,任翠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37号原告:王海超,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先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琳,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胡啸青,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胡啸宸,男,200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任翠平,女,194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海超诉被告郝琳、胡啸青、胡啸宸、任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