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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佃平与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佃平,张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44号原告:孙佃平,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志军,男,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佃平与被告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佃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佃平撤回对被告张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