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佃平与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佃平,张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44号原告:孙佃平,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志军,男,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佃平与被告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佃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佃平撤回对被告张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