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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一辛因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一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256号罪犯张一辛,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张一辛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以(2012)小店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六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以(2014)长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张一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普管级,受表扬5次,余42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一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