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立强诉被告于德飞、刘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强,于德飞,刘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282号原告:马立强。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被告:于德飞。被告:刘佳。委托代理人:孙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叶青。委托代理人:吴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强诉被告于德飞、刘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元,返还原告250元。审判员 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