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4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丽平与刘臭子、苏建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50号申请执行���,高丽平,女,1963年3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北青同村。被执行人,刘臭子,男,1986年10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坚固村。被执行人,苏建敏,女,1988年6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坚固村。本院在执行高丽平与刘臭子、苏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臭子、苏建敏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