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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王保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王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9903818-X。法定代表人:汪国保,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林,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16)皖012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皖0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