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碧珍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碧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306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碧珍,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碧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碧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刘碧珍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碧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碧珍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碧珍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颖审 判 员 尹巧华代理审判员 陈婉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饶含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