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庄文辉与林海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文辉,林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庄文辉,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海金,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文辉与被执行人林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文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民初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