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津与张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津,张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姜津,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张国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姜津申请执行张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被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2017)黔0502执292号案分配并向本院申请请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