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周春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周春月,黄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住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106号。法定代表人颜靖婷,行长。被执行人周春月,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黄敏宁,女,1975年3月5日出生,壮族,职工,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107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春月、黄敏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春月、黄敏宁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07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