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文新、张文明等与纪育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新,张文明,张桂华,张桂芳,张桂芬,张文通,纪育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182号原告:张文新,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原告:张文明,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原告:张桂华,女,195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原告:张桂芳,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原告:张桂芬,女,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原告:张文通,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以上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琛,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育财,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河北省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振兴,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住沧州市青县,系被告纪育财之子。原告张文新、张文明、张桂华、张桂芳、张桂芬、张文通与被告纪育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文新、张文明、张桂华、张桂芳、张桂芬、张文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新、张文明、张桂华、张桂芳、张桂芬、张文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新、张文明、张桂华、张桂芳、张桂芬、张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张文新、张文明、张桂华、张桂芳、张桂芬、张文通负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