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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于文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文龙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远洋大厦**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龙,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2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2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于文龙于2015年11月6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生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于文龙居住在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县人民法院作为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得天审 判 员  王淑艳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