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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广兴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兴,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兴,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广兴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向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东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军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