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青与重庆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重庆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517号原告:刘青,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邓德彬。原告刘青与被告重庆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