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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顾海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海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4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平(顾海燕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号。负责人:黄远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海燕因与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故审限延长三个月,双方当事人又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顾海燕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顾海燕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89元,减半收取4144.50元,由顾海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顾海燕负担135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担324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