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宗德与宿彦军、杨金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德,宿彦军,杨金玲,韩跃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726号原告:刘宗德,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宿彦军,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杨金玲,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韩跃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原告刘宗德与被告韩跃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追加借款人宿彦军、杨金玲为共同被告,案由相应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6月20日,刘宗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宗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宗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实交9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刘宗德负担。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