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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彭贵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被执行人彭贵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贵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8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彭贵军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将其应承担责任的案款给付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有案款尚未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刘有昌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