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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先梅、陈跃林等与山西家家旺科贸有限公司、和顺县农业委员会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家家旺科贸有限公司,和顺县农业委员会,李先梅,陈跃林,陈宝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家家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火炬创业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李赤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顺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槐树街。法定代表人:李中瑞,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红,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梅,女,194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人,农民,现住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喜,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跃林,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和顺县人,和顺县横岭镇政府公务员,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喜,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林,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和顺县人,农民,现住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喜,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家家旺科贸有限公司、和顺县农业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先梅、陈跃林、陈保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家家旺科贸有限公司、和顺县农业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1元(各1335.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