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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烈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烈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邵,系该银行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烈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烈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龚烈志存在违规归并贷款、受贿等问题为由,解除与龚烈志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2011年4月20日对龚烈志所存在的全部问题进行了行政处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 松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