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与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37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主要负责人:冯洪波,行长。被执行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仪陇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17年度公用经费229249.67元划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自: